1、警察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
4、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5、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任现职满2年;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6、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7、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8、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9、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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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图 1 警察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 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4 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5 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任现职满2年;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6 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 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8 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9 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