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企业要以更加积极的姿态走向世界,完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格局,发展开放性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以更好地参与国际税收合作博弈。在鼓励纳税人的跨国投资与经济活动的同时,更要维护税收的中立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合理合法地规范经营。
税收管辖权
指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所拥有的管辖权力,即国家在税收领域中的主权,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什么人征税、征什么税和征多少税。
但一国政府征税的权力不是可以任意决定的,而要受该国政治权力涉及范围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人员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本国公民或居民征税;二是地域限制,即一国政府只能对处于其政府管辖范围内的所得或收益征税。
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基本原则
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
据此,形成两种不同的管辖权:
一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或收入来源管辖权。其含义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收入征税,而不论哪国企业或个人取得该项收入。
二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又包括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居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哪一个国家;公民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有权对本国公民征税,而不论其收入来源于何国。
因为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主权,又关系到国家的实际利益,国家一般不会放弃任何一种税收管辖权。现实情况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这样一来,税收管辖权的交叉就出现了。
税收管辖权的交叉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2)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的交叉;(3)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的交叉。管辖权的交叉意味着对同一个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所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都要征税,国际重复征税也由此产生。
一般来说,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有:
1、扣除法
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显然,扣除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
2、免税法
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3、抵免法
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抵扣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但抵扣法的实行通常都附有“抵扣限额”规定,这是因为,由于收入来源国可能采用比居住国更高的税率,因而本国居民就境外所得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国内抵扣时,其抵扣数以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为限,超额部分不能抵扣。
计算抵免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全额抵免。即本国居民(公民)汇总境内、境外所得,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出的应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可以全额扣除在境外所缴纳的税款。二是普通抵免。本国居民(公民)在汇总境内、境外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时,允许扣除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一般财产收益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通常所说的抵免限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不予扣除。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4、国家间的税收协定
国际间重复征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国税收管辖权间的冲突。各国政府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较为通行的一种做法。目前,联合国专家小组制定的《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是国际上最具影响力的一个税收协定范本,各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该范本的指导下缔结税收协定。
另外,还有一些简单的、仅仅只能减轻而不能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偶见于暂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间使用。如低税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按单独制定的较低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