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包装”由来己久,并非是我国的独有。虽然我国古时有“买椟还珠”传说,突出的“过度包装”例证。与现代的“过度包装”不能相提并论。早在五十年代,日本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先是要求所有商品都必须有包装,继而在商品市场激烈竞争情况下,急剧出现商品包装严重过度且有不断升温情况。于是引起社会广泛的重视,纷纷发出要求整治“过度包装”的呼声,也提出一些限制“过度包装”的治理措施。但时至今日,世界各地仍不时可以看到有不同程度的“过度包装”存在,仅不过形式多样,手法不同而己。
我国的商品包装,在未进入市场经济之前(计划经济时期),对商品包装的作用与应用,并未完全认识,故很不重视。“赤膊”(无包装)者有之,“简装”包装还要退“皮”(如牙膏盒之类);糕饼食品的散装销售颇为盛行。
较为重视商品包装工作,不能不归功于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那时,我国的出口商品,因为包装质量太差,被评论为“一等产品、二等包装、三等价格”。有些质量不差的商品,因包装不佳而只能被放在地摊上销售,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从此才开始重视并研究改进商品包装。但因经济还未跟上时代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高,商品包装还有着出口与内销等明显的档次之分。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在发挥“包装”的保护商品功能同时,“包装”又被充分用保促进销售、增加产品附加价值的有效手段。以饼干为例,广东饼干的包装改进效果,曾经以高档铁盒、片装、卷装等多种包装形式打进上海市场,而那时上海本地产饼干,尽管质量不差,但包装形式单纯且散装占有很多比例,故饼干市场几乎被广东饼干所占领,沪产饼后经大力改进包装,困境终于得到扭转。如今,内外销商品包装不仅已无所区别,且主要为了抢占市场又发展到一个出现“过度包装”的新阶段。
包装体积虚泡过大、用料过度过量,装饰豪华多余,是“过度”的主要体现。有的生产或经营者,还利用不同消费心理和不同层次需要,在“过度”中注入了一定程度的“欺诈”成份。其后果既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又浪费了宝贵的包装资源。
社会上反映最为强烈的“过度包装”是保健品包装、食品包装和日用化妆品包装。即使如此,却有些人持不同的看法。如保健品是高档消费,且多以礼品馈赠为主;他们认为,作为“礼品”讲究大方、气派、豪华些,泡大些无何不可。又如食品包装中的月饼包装,反映议论也多,不仅用上纸盒、塑盒、木盒、铁盒和其它天然材料,而且制作、装饰十分讲究;因之上千元一盒的月饼已不再罕见。
以月饼包装为例,持不同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包装的用料、结构、制作加工,尽管有些“过度”之嫌,但高价的原因主要是包装内容物发生了质的变化,即月饼加进了高档瓶酒、上乘茶叶、咖啡或茶具等等。这样一来,就使原来单纯的“月饼”包装,变为含有两种以上多种商品的“组合包装”性质,礼品包装性质,以另一种营销形式满足一些不同层次消费者的需要。
综上所述,欲要研究探讨和治理“过度包装”的对策措施,确实不能不区别(商品)对象,不区别销售和使用情况,笼统地下以定论,就欠妥当。如对“过度包装”的定义就颇有不同解释。
1、理论定义认为:“过度包装”是一种功能与价值过剩的商品包装。其表现是耗用过多材料、过大体积、高档用料、奢华装饰等装点被包装产品,使之超出了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功能要求,给消费者产生一种名不符实的感觉,增加了经济负担。故“过度包装”是保护功能的过剩、方便功能的过剩、传达功能的过剩和装饰功能的过剩。
2、“过度”的形式
(1)在包装体积上有过大和虚泡之嫌;
(2)在包装性质上有夸大和欺诈之嫌;
3、适度包装
与“过度”相对应的是“适度”,是指合理而适当的包装。然而合理与适度的标准—“度”,由于涉及面广,需要认真研究分析,才能加以界定。如有人对市场上销售的衬衫,认为包装为多余,或称“过度”。并且认为不采用盒装形式可减少若干纸板,以此推算又可减少砍伐若干森林等,语出惊人,颇受关注。但不少生产商、经营者和消费者,却有截然不同看法,他们认为不分产品档次、销售对象,一律改为无盒包装的“一刀切”意见,是忽视了包装保护商品的功能,忽视了国内外市场营销中体现价值的需要和满足已经明显提升了的人民生活水平需要。除此,根据商品流通需要看,衬衫一律改为无盒简装,在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都将会给商品带来不安全等甚至变形等损害,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尽管如此,不论“过度包装”或“欺诈包装”何种性质,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过度包装”发展的趋势,还是需要加以治理,而且如能采取一些对策措施,应该可以取得一定的治理效果。
1、制定限制“过度”(界定尺度)规定。
(1)区别不同重点行业,试行制订包装“过度”的标准;
(2)坚决抵制欺骗性包装,必要时给予黄牌警告,严重者给予惩罚。
2、推动包装减量,降低包装成本
(1)抓包装设计——源头,减少包装材料用量,鼓励采用可循环使用和回收利用材料;
(2)组织包装设计行业和产品生产单位,交流推广减量化创新经验。
3、倡导节约风尚,树立节省资源理念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自觉抵制“过度”、“欺诈”包装的能力;
(2)政府及有关行业组织,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使“过度”行为减少,“欺诈”行为难以得逞。